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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大會:

依據台灣省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組織規程第二十七條之規定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除每屆成立大會之外,定期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應於每年五月、十一月由主席分別召集之。

◎ 臨時會:

經鄉長或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以屬於代表會職權而有時間性之事項,請求開會時,主席應於十日內召集臨時會,或主席認為必要時亦得召集臨時會,其召集次數每年不得逾五次、每次不得逾三天,除第三章有關之臨時會外,每十二個月不得多於五次。

代表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