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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216「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宣導

壹、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宣導:
如附圖。

 

貳、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宣導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4條

本法所稱利益,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

財產上利益如下:

一、動產、不動產。

二、現金、存款、外幣、有價證券。

三、債權或其他財產上權利。

四、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

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在第二條第一項所列之機關(構)團體、學校、法人、事業機構、部隊(以下簡稱機關團體)之任用、聘任、聘用、約僱、臨時人員之進用、勞動派遣、陞遷、調動、考績及其他相類似之人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