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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114「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宣導

壹、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宣導:
如附圖。

 

貳、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宣導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10條

公職人員依前四條規定迴避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民意代表,不得參與個人利益相關議案之審議及表決。

二、其他公職人員應停止執行該項職務,並由該職務之代理人執行。必要時,由各該機關團體指定代理執行該職務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