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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及中低收入戶

業務名稱:低及中低收入戶相關補助
業務類別:低及中低收入戶福利
承辦課室:社會課
申辦程序:
1.備齊證件後向村辦公處提出申請,本所初核後陳報縣府複審。
2.每月月底前申請案經審符合補助標準者當月起核定補助。


檢附資料/其它說明
應檢附證件:
1、申請人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印章;
委託辦理者:申請人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及代辦人
身分證、印章
2、身障手冊
3、15歲以上(含高中職、大學、研究所等)檢附學生證影本
(須蓋有當年度學期註冊章) ,無法由學生證判讀日間部、建教班
、夜間部或進修部等,除提供學生證外,須檢附「學生在學證明
書」之學校證明,以供查證。
4、自行影印所有金融帳戶存簿封面+內頁-存簿期間:申請當月往
前推1年內(已無進出紀錄者,至少顯示最近利息資料)
5、服兵役附兵役證明,如軍人身分證(職業軍人須檢附薪資單)
6、罹患傷病者附重大傷病卡、診斷證明書等
7、外籍配偶附身分證或居留證
8、家中人口失蹤附6個月以上失蹤證明(正本)
9、在監服刑者附在監證明(正本)
10、無法工作證明、失業證明
11、其他



基本條件:
1.補助對象為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之民眾。
2.未領有其他同性質生活補助。
3.低收應計人口平均收入每人每月不得超過1萬2,388元、動產(含存款、有價證券及投資)平均每人不超過7萬5,000元元及全家不動產(包括土地及房屋)不超過350萬元。

中低收應計人口平均收入每人每月不得超過1萬8,582元、動產(含存款、有價證券及投資)平均每人不超過11萬2,500元元及全家不動產(包括土地及房屋)不超過52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