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名稱:老人看護醫療補助 業務類別:低及中低收入戶福利 承辦課室:社會課 補助對象:設籍本縣六十五歲以上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老人,罹患嚴重傷病住院治療,無力負擔應自行負擔之住院看護費用者。 補助原則:申請人於住院期間,經醫師證明須聘僱專人看護者為限,且其應須於住院或出院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補助標準:每人每日最高補助一千八百元,一年內最高補助十八萬元。 申請程序及應備之書件: (一)申請人應於住院或出院日起三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表件,逕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1.申請人領款收據。 2.本人郵局帳號封面影本。 3.醫療院所開具之診斷證明書。(須經醫師證明該病住院期間確需聘僱專人看護) 4.申請人僱請專人看護之證明。 5.看護費用收據正本。(附看護者身分證影本、看護訓練證書) 6.全戶戶籍謄本。 7.當年度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申請人如以虛偽不實之申請接受補助或重複申請者,應即停止補助,並追回其已領之費用,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法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