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備證件 第一階段 1.申請表(公所索取)、印章、身障手冊及戶口名簿影本。 2.診斷證明書(醫院開立)、需求評估表(物理治療師開立或輔具中心開立)。 3由公所初審、縣府複審,合者由縣府通知購買,不合者退件。 第二階段 1.發票(註明型號廠牌)、輔具買賣切結書(廠商開立)、申請人切結書及本人郵局存摺影本等文件寄送縣府社會局。 2.縣府撥款。 處理期限:送縣府核辦 備註: ※資格: 1.設籍本鄉鄉民。 2.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3.申請補助之輔具,須符合縣府所限定之類別及等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