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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契稅

 應備證件:
      
1.契稅申報書1式2聯。

2.公定格式契約書(含正、副本各1份)。

3.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及房屋稅籍證明。
(1)已辦理所有權登記之房屋,應檢附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登記簿謄本。
(2)未辦所有權登記之房屋,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報(簽章)。
(3)其他案件:

1.法院判決移轉案件,為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之影本。

2.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案件,為該政府機關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影本。

3.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案件,為執行法院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影本。

4.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之案件:
◎使用執照或使用執照申請書之影本。
◎買賣(合建)契約書或工程合約書之影本。

4.稽徵機關可審視案件需要,請納稅人提供其他有關文件。
5.所送表件若有欠完備,將於7日內通知補正,並依規定於15日內完成核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