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備證件: 1.契稅申報書1式2聯。 2.公定格式契約書(含正、副本各1份)。 3.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及房屋稅籍證明。 (1)已辦理所有權登記之房屋,應檢附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登記簿謄本。 (2)未辦所有權登記之房屋,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報(簽章)。 (3)其他案件: 1.法院判決移轉案件,為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之影本。 2.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案件,為該政府機關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影本。 3.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案件,為執行法院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影本。 4.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之案件: ◎使用執照或使用執照申請書之影本。 ◎買賣(合建)契約書或工程合約書之影本。 4.稽徵機關可審視案件需要,請納稅人提供其他有關文件。 5.所送表件若有欠完備,將於7日內通知補正,並依規定於15日內完成核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