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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保險公司營業場所應配合量測體溫並配戴口罩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9年5月13日金管保壽字第10904918154號函辦理。

二、為防制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所需,進入保險公司營業場所應配合量測體溫並配戴口罩,倘有體溫過高或未配戴口罩之情形者,不得進入。

三、倘有違反上述防疫措施,且經勸導仍不配合者,由警察機關蒐集提供相關違規事證,依傳染病防治法第71條移送衛生主管機關,依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新台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