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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公告雲林縣為辦理荔枝及龍眼113年2月高溫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地區

  • 發布單位:林內鄉公所

一、依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

二、救助對象為實際從事農、林、漁、牧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5條第5項所定情事。

三、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項目、額度及期限如附表,貸款利息於113年5月31日前免予計收,由農業部予以補貼,113年6月1日起貸款利率依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減0.305%機動計息(目前為年息1.415%)。

四、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依規定自行出資辦理,計畫編號為「113-01,類別:H」。

五、申借本貸款之農民,應自公告之翌日起10日內,依實際受損情況,向當地公所申請核發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並於證明書核發之翌日起15日內,檢附該證明書及「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申請暨計畫書」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六、前項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之申請,個案如因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因素致超過10日者,得由案關公所覈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七、貸款經辦機構應審酌農民實際受災情形及復建、復耕需要覈實貸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