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防署統計110年至112年資源回收廠(場)火災案件共計發生52次,起火原因以遺留火種23次為首,占44.2%;其次為電氣因素13次,占25.0%;起火處所以空地16次為首,占30.8%;其次為回收區8次,占15.4%。
二、消防署提供防火管理改善建議如下:
(一)資源回收廠(場)一般為開放空間堆置回收物,該部分尚非消防法第6條及第13條規定之對象;至該廠(場)區內建築物則依其使用用途、建築面積等依同法第6條及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2條檢討設置消防安全設備。
(二)防火安全措施:
1、落實廠(場)區內之火源管制。
2、接觸或混合後可能引發火災之物品應分別存放,保持安全距離或予以區隔。
3、設置滅火器或消防栓等消防安全設備,以利初期滅火。
4、避免回收物大量堆積,並注意堆積環境之通風。
5、派員定時巡邏或設置監視器監控廠(場)區安全。
6、妥善處理高火災風險回收物(噴霧罐、鋰電池等物品),並與可燃物分開存放,保持安全距離或予以區隔。
7、堆置易燃、反應性事業廢棄物時,應定時監測場所溫度、濕度及可燃性氣體濃度(如:裝設溫度偵測及警報裝置、可燃性氣體偵測器等),並設置自動撒水降溫或迅速將熱能排出之裝置等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