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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雲林縣稅務局函: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前段及但書規定,關於領有駕駛執照之身心障礙者,僅限以其所有之一輛車輛,予以限額免徵使用牌照稅之規定

  • 發布單位:林內鄉公所

一、按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前段、後段及但書之規定,關於領有駕駛執照之身心障礙者,僅限適用於該條款前段規定。而身心障礙者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始得適用上開條款後段規定,即得以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之一輛車輛,予以辦理限額免徵使用牌照稅,並請參照上開財政部賦稅署函釋,先予敘明。
二、邇來,常有領有駕駛執照之身心障礙者,申請以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之一輛車輛,限額免徵使用牌照稅被否准,係因未知悉上開法令規定,而迭生怨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