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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者,遭逢急迫性變故致生活陷困民眾,可至本所洽詢申請強化社會安全網-急難紓困實施方案。(含各附表件)

  • 發布單位:林內鄉公所

一、救助對象

(一)因家庭成員死亡、失蹤或罹患重傷病、失業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二)因經濟性因素有自殺之虞之通報個案。

(三)因經濟性因素並經通報為脆弱家庭成員。

(四)因遭家庭暴力、性侵害經通報或庇護安置,於緊急生活扶助金尚未核發期間,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五)申請福利項目,於尚未核准期間,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六)其他因遭逢變故,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二、實施步驟

(一)受理窗口:遭逢急難民眾本人或親人、鄰里、社區、學校、村里長、村里幹事、便利商店、警察單位、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

中心、醫療機構、相關機關(構)、團體等,得檢具申請書或通報表(格式如附表一)向村(里)辦公處、鄉(鎮、市、區)公所、

直轄市、縣(市)政府窗口申請救助或通報。

(二)實地訪查:鄉(鎮、市、區)公所:受理申請後,應立即通報核定機關之代表,召集訪視小組,於24小時內進行個案實地訪視。

 

三、應備文件
(一)強化社會安全網-急難紓困實施方案申請書、通報表。
(二)全戶戶籍謄本、印章。
(三)依據申請理由需備之證明文件,例如:死亡證明、失蹤證明、罹患重傷證明、失業證明,或其他原因導致無法工作之證明。

 

四、給付方式及給付基準

核定機關對符合規定者,得依認定基準表即時發給關懷救助金新臺幣1萬元至3萬元。經評估必要時,得將該個案關懷救助金採分

月或分次方式發給之。

 

 五、備註
(一)急難事由以最近三個月內發生者。
(二)同一事由以申請一次為限。
(三)經救助後生活仍陷困,可經訪視評估而認定有再予救助之需要者,最多獲得再救助一次為限。 

 

六、法源依據

強化社會安全網-急難紓困實施方案 (衛生福利部108年1月28日衛部救字第1081360083號函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