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轉知 : 雲林縣政府函為提升夏季水域遊憩活動安全,請加強遊客安全管理工作

  • 發布單位:林內鄉公所

說明:
一、依據交通部109年8月5日交授觀技字第1094001026號函辦理。
二、交通部105年3月18日交路(一)字第10582000705號令、108年1月10日交路(一)字第10782005915號令(第2次修正第9條、第10條)業已修正發布「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該辦法)及「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第12條附表8「從事水域遊憩活動違反本條例及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裁罰基準表」。依據該辦法第4條規定,水域遊憩活動位於風景特定區、國家公園所轄範圍者,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為該特定管理機關;位於前款特定管理機關轄區範圍以外者,則為直轄市、縣(市)政府。
三、為落實水域遊憩活動安全宣導,交通部觀光局除建置各種水域遊憩活動種類操作安全宣導短片外,有關水域遊憩活動管理之相關法規及各管理機關所作的活動禁止或分區限制規定,該局業於行政資訊網設置專區「業務資訊-觀光法規-水域遊憩活動」(https://admin.taiwan.net.tw/FileUploadCategoryListC003210.aspx?CategoryID=b5b665b5-b3d9-4af8-a577-64b25f4105e8&appname=FileUploadCategory3213)供民眾查詢,並將各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國家公園管理處,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水域遊憩活動之禁止、限制與注意事項及公告文件刊載於網頁上,並即時更新。
四、另為維護國人從事水域遊憩活動之安全,請各鄉鎮市公所於舉辦各類水域遊憩活動時,應確實掌握天候狀態、現場安全防護及緊急救難措施,並加強水域遊憩活動安全宣導及必要之演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