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法第803條至807條之1。 公告事項: 本所拾獲遺失物1件,請遺失人於法定公告招領期限(即日起至112年4月5日止,即公告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攜帶國民身分證或足資辨識身分之證件向本所政風室洽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