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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賄選愛臺灣!行政中立,全民得益!

遇有相關賄選情形,可撥「賄選檢舉專線 0800-024-099 」撥通後再按4 (24小時都可通)。受理檢舉的犯罪態樣包括賄選、幽靈人口、選舉賭盤、假訊息妨害選舉、非法收受境外來源政治獻金、受境外滲透來源資助而介入選舉、暴力介選等。關於檢舉獎金的發放標準,檢舉人若具名檢舉,協助司法機關查獲「賄選」,檢舉直轄市市長、直轄市議會正副議長候選人,每案可獲頒發1000萬元獎金;檢舉直轄市議員、縣市長及縣市議會正、副議長候選人,每案可發500萬元獎金。若成功檢舉縣市議員候選人賄選,每案可獲200萬元獎金;如若是檢舉候選人的配偶、直系血親、五親等內的旁系血親、三親等內的姻親;競選辦事處負責人等涉及賄選,則頒發100萬元獎金。如檢舉村里長、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代表、樁腳等賄選案,每案則可發50萬元獎金。

 

按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明文規定(第9條),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三)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

(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

另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公務人員不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第5條第3項);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使他人加入或不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亦不得要求他人參加或不參加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有關之選舉活動(第6條);公務人員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第7條前段);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為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要求、期約或收受金錢、物品或其他利益之捐助;亦不得阻止或妨礙他人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依法募款之活動(第8條)。公務人員對於公職人員之選舉、罷免或公民投票,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第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