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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008「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宣導

壹、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宣導:
    一、社交禮俗重情義,超過三千我就辭(辭:台語)

    二、節慶送禮應注意,適當表示就可以

    三、飲宴應酬應考慮,顯不相宜不出席

    四、請託關說涉不當,簽報知會不可忘

    五、出席活動支領費,鐘點五千稿二千

    六、社交禮俗不逾矩,請託關說需報備,謹言慎行少煩惱,廉政倫理要遵行

 

貳、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宣導

第10條

公職人員依前四條規定迴避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民意代表,不得參與個人利益相關議案之審議及表決。

二、其他公職人員應停止執行該項職務,並由該職務之代理人執行。必要時,由各該機關團體指定代理執行該職務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