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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927「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宣導

壹、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宣導:
第15條
本規範所定應知會政風機構並簽報其長官之規定,於機關(構)首長,應逕行通知政風機構。

 

貳、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宣導

第9條

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上級機關、指派、遴聘或聘任機關知公職人員有應自行迴避而未迴避情事者,應依職權令其迴避。
前條及前項規定之令繼續執行職務或令迴避,由機關團體首長為之;應迴避之公職人員為首長而無上級機關者,由首長之職務代理人為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