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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採購案評選委員遴聘之簽辦流程適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自行迴避規定

法務部108年8月20日法授廉利字第10805006280號函揭示「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應依政府採購法令規定公正執行採購評選職務,亦屬本法第4條第3項其他相類似之人事措施之範疇,機關公職人員於涉及其本法第3條之關係人獲聘為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過程中,應自行迴避,亦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關係人獲聘為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之利益,始符本法第6條及第12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