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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核定「特定業務之『副主管人員』」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2條第1項之公職人員一案,自108年7月1日起適用本法規定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發文字號:法授廉利字第1080003843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核定「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及附屬機構辦理工務、建築管理、城鄉計畫、政風、會計、審計、採購業務之『副主管人員』」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2條第1項之公職人員一案,業經行政院核定在案,並自108年7月1日起適用本法規定,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行政院108年6月3日院臺法字第1080016406號函辦理。
二、請協助轉知所屬機關並加強宣導旨揭副主管人員自108年7月1日起適用本法規定,避免旨揭適用人員因不諳本法致違反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