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發文字號:法授廉利字第1080003843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核定「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及附屬機構辦理工務、建築管理、城鄉計畫、政風、會計、審計、採購業務之『副主管人員』」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2條第1項之公職人員一案,業經行政院核定在案,並自108年7月1日起適用本法規定,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行政院108年6月3日院臺法字第1080016406號函辦理。 二、請協助轉知所屬機關並加強宣導旨揭副主管人員自108年7月1日起適用本法規定,避免旨揭適用人員因不諳本法致違反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