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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急難救助

業務名稱:縣府急難救助
業務類別:社會救助
承辦課室:社會課
申辦程序:1.備齊證件向村辦公處申請 2.本所初審後,陳報縣府複審

檢附資料/其它說明
應檢附證件:
1. 填寫申請書(第1欄家庭狀況每一格皆需確實填寫,並於訪查人員及里辦公處蓋章)
2. 全戶戶籍謄本
3. 醫院診斷書正本或死亡證明書正本、醫療費用收據正本或喪葬費用收據正本(附影本者請註明正本去處)
4. 其它相關佐證資料
5. 存摺封面影本
6. 切結書
7. 領據


基本條件:
〈一〉不符馬關之對象,例如:老人死亡、疾病、及其它…等。
〈二〉申請急難救助,應於事件發生後三個月內申請之,同一事由以年度內發給一次為原則
〈三〉急難救助之申請,應由當事人或戶長向轄區村幹事領取申請書表,具名蓋章填妥後,檢附相關資料向村辦公
處提出申請。受理之村辦公處以當事人戶籍地為準。
(四)申請急難救助時如有虛報、偽證或簽報不實者,除追回已發放之救助金,並移請司法機關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