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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空地分割申請

應備證件

1.法定空地分割證明申請書。

2.使用執照或建造執照影本。

3.擬分割圖,其比例尺應與地籍圖相同。

4.壹樓平面圖及配置分割示意圖,應標示建築物最大投影範圍,其比例尺不得小於1/200。擬分割圖及分割示意圖,均應標明分割線尺寸,及法定空地分割前後之面積。

5.其他必要之證明文件(如:建築基地空地面積超過依法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面積者,其超出部分之分割超出空地為畸零地者,應檢附成立協議調整地形或合併建築使用之證明文件)。 


處理期限: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