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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包含

業務名稱:特殊境遇家庭扶助
業務類別:兒童少年及婦女福利
承辦課室:社會課
申辦程序:1.備齊證件向村辦公處申請 2.本所初審後,陳報縣府複審。

檢附資料/其它說明
補助項目:
特殊境遇家庭緊急生活扶助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生活津貼
特殊境遇家庭兒童托育津貼
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證明
特殊境遇家庭醫療補助

應檢附證件:
1. 全戶戶籍謄本。
2. 申請人郵局帳戶封面影本。
3. 其他證明(服刑需附在監證明、身障者需附手冊正反面影本、兵役證明、5年內汽車(2張中古車行估價單)價值證明、未婚懷孕醫院證明..)。
4. 印章

基本條件:
1. 符合特殊境遇家庭緊急生活扶助應於事實發生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
2. 特殊境遇家庭其子女或孫子女15歲以下符合申請子女生活津貼。
3. 6歲以下子女應優先獲准進入公立托教機構,就讀私立學校者得申請兒童托育津貼。
4. 25歲以下就讀公立或私立高中職或大專院校子女(孫子女)可申請身分證明(減免學雜費60%)。
5. 應計人口平均收入每人每月不得超過30,970元、動產(含存款、有價證券及投資)平均每人每年不超過150萬元(每增1人多20萬元)及全家不動產(土地房屋)不超過6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