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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平均地權土地作與農業不可分離使用證明

查編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申請應備資料(地價稅改課田賦)

1、建地登記簿謄本 (欲減免課徵地價稅之建地,土地需在本鄉)
      限一個月內,建地需實際供農舍、曬場、農路、灌溉排水或其他農業使用

2、農地登記簿謄本 (農地應在本鄉或本鄉之毗鄰鄉鎮市範圍內)
      限一個月內,農作可耕面積達0.05公頃、林地面積達0.1公頃

3、最近一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正本)或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印章

4、都市計畫內土地請檢附最近一個月內之使用分區證明書(正本)(非都市計畫土地,免附)

5、國有地須檢附同意書

6、委託他人辦理者,應檢附委託書及委託人身分證影本

7、戶籍設於其他縣市者需檢附切結書

8、申請之土地若供農舍使用,其使用人與土地所有權人間非屬同一人時,應以具有配偶、直系親  屬、承領、承耕為限。

9、若建地供農舍使用,需檢附下列資料 
   (1)民國73年11月20日前已興建完成者 
  房屋稅籍證明(須載明起課年月日)、戶籍謄本(須載明戶籍遷入年月日)、水表或電表安裝日期證明,擇其一足以證明者。 
    (2)民國73年11月20日後興建者 
      建築使用執照或雜項執照(用途記載為住宅者不符申請規定)。

10、受理申請日期
       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