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備證件 1.鑑定者須檢附兩張1吋照片,戶口名簿。 2.遺失毀損者須檢附1張1吋照片、戶口名簿、印章;毀損者,須繳回原手冊。 3.複檢者須檢附2張1吋照片,戶口名簿,醫生診斷證明(需3個月內)及公所通知公文乙份(需1個月內)。 處理期限:鑑定者21日至1個月,遺失、損毀者1禮拜 備註: ※資格: 1.設籍本鄉鄉民。 2.申請補發者須原已持有身心障礙手冊 ,因遺失或損毀申請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