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備證件 (1)拆除合法建築物剩餘部分就地整建完工 證明: ◆應備證件: 1.申請書1份。 2.地籍圖謄本1份。 3.土地登記簿謄本1份。 4.位置圖、地盤圖各1份。 5.完工照片1式2份。 (2)實施區域計畫地區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公告前建築物接水電證明: ◆應備證件: 1.申請書1份。 2.地籍圖謄本、土地登記簿謄本。 3.門牌編釘證明。 處理期限: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