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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完工證明( ※此項證明種類有二)

應備證件 

(1)拆除合法建築物剩餘部分就地整建完工
證明:
◆應備證件:
1.申請書1份。
2.地籍圖謄本1份。
3.土地登記簿謄本1份。
4.位置圖、地盤圖各1份。
5.完工照片1式2份。
(2)實施區域計畫地區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公告前建築物接水電證明:
◆應備證件:
1.申請書1份。
2.地籍圖謄本、土地登記簿謄本。
3.門牌編釘證明。


處理期限: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