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備證件: 1.新建修復(計畫書)3份(申請人自行檢附)。 2.土地登記謄本3份。 3.土地使用同意書(隨同檢附土地使用同意人之印鑑證明)3份。 4.工程計畫圖及計畫書3份。 5.信徒大會紀錄3份(新建者免附)。 6.所屬教會同意書3份(尚未加入者免附)。 7.工程預算書3份。 8.存款證明3份。 9.非禁建區之證明文件3份。 10.寺廟收支報告表影印本3份。 11.工程圖樣及說明書(含位置圖、土地坐落地號、平面圖、立面圖)各3份。 處理期限:本所7天,縣政府7天
應備證件: 1.新建修復(計畫書)3份(申請人自行檢附)。 2.土地登記謄本3份。 3.土地使用同意書(隨同檢附土地使用同意人之印鑑證明)3份。 4.工程計畫圖及計畫書3份。
5.信徒大會紀錄3份(新建者免附)。
6.所屬教會同意書3份(尚未加入者免附)。 7.工程預算書3份。 8.存款證明3份。 9.非禁建區之證明文件3份。 10.寺廟收支報告表影印本3份。 11.工程圖樣及說明書(含位置圖、土地坐落地號、平面圖、立面圖)各3份。 處理期限:本所7天,縣政府7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