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名稱:中低收入戶老人特別照顧津貼 業務類別:老人福利 承辦課室:社會課 申辦程序:1.備齊證件後向村辦公處提出申請,本所初核後陳報縣府複審。 檢附資料/其它說明 應檢附證件: 1.照顧者及受照顧者之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及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如委託他人辦理亦須檢附。 2.照顧者或委託人印章。 2.受照顧者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台灣地區身心障礙者鑑定醫療機構或本縣衛生局所屬之衛生所醫師出具之罹患長期慢性病之診斷書。 3.受照顧者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評估為重度以上之證明。(得以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項目 及申請標準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證明) 4.郵局存摺封面。 基本條件: 受照顧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領有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二、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台灣地區身心障礙者鑑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罹患長期慢性病,且經身心障礙者鑑定醫療機構或其附設護理之家之醫師、護理人員,或本縣衛生局所屬之衛生所醫師所作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評估為重度以上,且實際由家人照顧。 三、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 四、未接受機構收容安置、居家服務、未僱用看護(傭)。 五、未申請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看護補助、政府提供之日間照顧服務補助或其他照顧服務補助。 照顧者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與受照顧者設籍於本縣並實際居住且負責照顧者。 二、應屬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同為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應計算家庭總收入全家人口之成員。 (二)出嫁之女兒或子為他人贅夫者及其配偶。 (三)受照顧者二親等以內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年滿十六歲,未滿六十五歲,且無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二十五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以外之學校,致不能工作。 (二)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者。 (三)罹患嚴重傷、病,必須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 (四)婦女懷胎六個月以上至分娩後二個月內,致不能工作。 (五)受監護之宣告。 四、未從事全時工作,且實際負責照顧受照顧者。 五、未擔任領有津貼之照顧服務員或督導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