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備證件: 1.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前40日(即每年9月22日前)填具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書,檢附戶口名簿影本及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影本各乙份逕向稅捐處申請或由本課代轉請稅捐處核定。 2.無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者,得以房屋基地坐落申明書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