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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 雲林縣政府有關釣魚非屬「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管理範疇一 案

說明:
一、依據交通部110年1月11日交路 (一)字第1098200678號函辦理。
二、依該部93年2月11日發布之「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之立法意旨為「原則開放,例外管理」,未納管者即不予限制。
三、另依發展觀光條例第1條敍明發展觀光產業以「…推廣自然生態保育意識,永續經營台灣特有之自然生態與人文景觀資源,…」為核心要項,因此該辦法所納管之遊憩活動均指從事水面或水體內,且無涉水體內動、植物自然資源獲取行為之活動;前述所指活動相異於釣魚係處於陸域、岸際、船舶或載具上,自水體中獲取魚類資源之樣態。
四、綜上,釣魚非屬「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管理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