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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雲林縣家庭教育中心組織規程第三條、第五條、第十一 條及編制表

說明:
一、依家庭教育法第7條第3項、雲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11條及雲林縣家庭教育中心組織規程第9條規定辦理。
二、另請本縣家庭教育中心依地方制度法第27條第3項、第62條第6項規定,分別函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及雲林縣議會查照(請附發布令、修正總說明與對照表、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五條、第十一條與編制表及本函文),              及將備查及查照情形副知本府行政處(法制科),並提請縣務會議追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