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查編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申請應備資料
(地價稅改課田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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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簿謄本 (欲減免課徵地價稅之建地,土地需在本鄉)
限一個月內,建地需實際供農舍、曬場、農路、灌溉排水或其他農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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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登記簿謄本 (農地應在本縣或本鄉之毗鄰鄉鎮市範圍內)
限一個月內,農作可耕面積達0.05公頃以上、林地面積達0.1公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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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名簿或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影本與正本相符請申請人蓋章) 。如需證明共同生活戶者需檢附最近一個月內戶籍謄本 4、 都市計畫內土地檢附最近一個月內之使用分區證明書正本
(非都市計畫土地,免附)
5、 國有地須檢附同意書 6、 委託他人辦理者,應檢附委託書及委託人身分證影本 7、 戶籍設於其他縣市者需檢附切結書
8、 申請之土地若供農舍使用,其使用人與土地所有權人間非屬同一人時,應以具有配偶、直系親屬、承領、承耕為限。
9、 若建地供農舍使用,需檢附下列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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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73年11月20日前已興建完成者
房屋稅籍證明(須載明起課年月日)、水表或電表安裝日期證明,擇其一足以證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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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73年11月20日後興建者
建築使用執照或雜項執照(用途記載為住宅者不符申請規定)。
10、若土地為共有,需檢附稅籍證明及下列資料。
(1)公同共有:推派代表申請或土地所有權人切結同意
(2)分別共有:分管契約書及分管圖(無法檢附者需至現場指界並拍照紀錄。) 受理申請日期
109年5月1日至109年5月31日
PS:申請書需到公所填寫,所需檢附附件請於下方附件下載